《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有很多种,但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的适用情形却只有 3种。 该法第 40条规定, 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提前 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 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 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 )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 任工作的;
(三 )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 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 协议的。
除此之外,无论是用人单位过失性辞退劳动者,还是经济性裁员, 或者其他情形解除劳动合同,均无须适用代通知金。因此,有的劳动者 在主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赔偿金时,一并主张代通 知金,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