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遇到老板拖欠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后仍逾期不支付的情况,劳动者应保留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要求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二)若选择以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计算好自己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的标准,向用人单位索要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