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在接受赠与前债务人已有债务,且赠与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债权人可向法院请求撤销赠与,之后该房产用于偿还债务。债权人应及时收集债务人负债及赠与影响债权实现的证据,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
(二)若赠与不存在恶意逃债情形,通常不用该房产偿债。债权人需进一步寻找债务人其他可执行财产。
(三)若债务人接受赠与后产生新债务,名下除赠与房产无其他足够财产偿还,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房产。债权人要提供债务人财产状况及债务情况的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