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以下是对相关问题的分析:
- **是否构成携带凶器抢夺**:从你描述的情况来看,不锈钢水杯通常是日常生活用品,其本身不具有明显的攻击性和危险性,不属于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你朋友虽每次抢夺前会握一下水杯,但水杯放置在工位上,抢夺时距离一两米,难以认定为“随身携带”,且无证据表明他将其作为犯罪工具使用或有以此作为凶器实施犯罪的主观意图,一般不会被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
- **关于是否均为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若第一次抢夺前握水杯的行为被认为是为犯罪准备工具,也不能直接推断后面的抢夺都是为了犯罪而准备。每次抢夺的具体情况不同,需要综合考虑每次行为前的主观意图、客观行为等因素。不能仅凭第一次的情况,就认定后续所有行为都是基于同样的犯罪预备心态和行为模式,而应根据每一次抢夺前是否有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等行为,以及主观上是否有相应的犯罪预备故意来分别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