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先明确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即住所地,再了解其离开住所地后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是否为经常居住地,但住院就医地不算。
(二)若工作所在地是被告经常居住地,可在该地法院起诉离婚。
(三)若工作所在地既非被告住所地也非经常居住地,一般不能在此起诉。不过遇到被告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等情况,可在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