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进城务工人员一次性长期待遇的法律适用
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于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进城务工人员工伤待遇问题,劳部发【2004】18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对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即户籍不在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生产经营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民工,1至4 级伤残长期待遇的支付,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在农民工选择一次性或长期支付方式时,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其说明情况。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1至4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原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劳社【2005】83号关于进城务工人员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进城务工人员,其按时享受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本人可选择一次性领取。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标准按照工伤发生之日或职业病诊断之日的年龄、伤残等级、待遇率及本人月平均工资核定。具体标准为:满16周岁不满35周岁伤残等级一级的为280个月;二级为250个月;三级为220个月;四级为190个月。35周岁(含35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按对应的等级待遇减少4个月。
(二)一次性长期待遇是否包含生活护理费的理解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的规定,被鉴定为1至4级伤残职工,长期待遇主要是指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为保障进城务工发生工伤农民工的权益,原劳动部劳部发【2004】18号和原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社【2005】83号文件规定进城务工的受伤人员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其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中已经包括生活护理费。根据该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属于工伤职工一次性享受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项目。一部分发生工伤的进城务工受伤人员并不清楚一次性长期待遇所包括的项目,主张权利时在一次性长期待遇之外可以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没有主张,再主张长期待遇的同时再行主张生活护理费。本应主张的项目成为漏项,不应主张项目却重复主张造成审理难度加大,同时遗漏赔偿请求项目随之而带来再行主张时可能存在超过仲裁时效的风险。
综上所述就是关于安徽工伤护理费待遇率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