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纠纷里,管辖法院的确定有明确规则。一般来说,这种纠纷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来管辖。要是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样,那就由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来管。
要是借贷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得不清楚,事后又没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和交易习惯也确定不了的,就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
这里要注意,在争议标的是给付货币的情况下,接受货币一方的确定得看具体是谁起诉谁。如果是出借人起诉借款人还钱,出借人就是接受货币一方,出借人所在地的法院就有管辖权;要是借款人起诉出借人支付借款,借款人就是接受货币一方,借款人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
另外,当事人还能通过书面协议,选择和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来管辖。不过有个前提,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比如说,不能通过协议让基层法院去管原本该由中级法院管的案件,也不能违反专属管辖,比如涉及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大家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时,要清楚这些管辖规则,这样才能正确选择起诉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