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理论上讲,代通知金的立法本意是保障员工在用人单位行使法定的劳动合同解除权时的利益,即在员工不存在主观过错的情形下,用人单位行使法定的合同解除权时,法律给予处在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以缓冲期,避免劳动者因劳动合同的突然解除而措不及防,保证劳动者在谋求下一份工作期间仍然有一定的生活来源。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属于用人单位行使法定解除权,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提议。因而,我认为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劳动者代通知金。
总而言之,代通知金的支付情形是法律明确规定的,除了上述四种情形之外,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均无支付代通知金的义务。所以你问双方协商不成还需支付代通知金吗,如果他根本不满足以上,就没有必要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