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自身属于残疾人且无固定生活来源,或正在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又或者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且无其他收入的,可向法院申请免交诉讼费用。
(二)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等情况,可准备好相关证明材料,向法院申请减交或缓交诉讼费用,经法院批准后即可。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