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在法律上一般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有三个必要条件。一是买东西的人在拿到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时候,得是真心实意不知道有问题的,也就是得是善意的;二是得按照合理的价格来买卖;三是如果这个不动产或者动产按规定要登记,那就得完成登记,不用登记的也得交到买东西的人手上。
在借名买房的事儿里,实际出钱买房的人借用别人的名字买房,这一般是双方提前说好了的。名义上的购房人就是配合实际出资人买房,并不是把房子“转让”给实际出资人。而且实际出资人付购房款,是在履行借名买房的约定,不是从名义购房人那里“买”房子付的钱。
实际出资人虽然出了钱,但房子登记在名义购房人名下,他们这么做不是想从名义购房人那里善意取得房子的所有权,而是根据借名的约定,对房子有一定的权益。要是名义购房人偷偷把房子卖了,要是买房子的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那第三人就能得到房子的所有权。这时候,实际出资人就只能找名义购房人要赔偿了。所以从借名买房的根本情况来看,通常是不能用善意取得制度的。
法律建议:实际出资人在借名买房前,一定要和名义购房人签订详细的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留好出资证据。一旦名义购房人擅自处分房屋,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