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破产清算时,未出资的股东一般不能分配公司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股东要按公司章程履行出资义务。公司进入破产清算,未出资股东得向公司补足认缴的出资,且这一义务不受出资期限限制。
公司破产财产先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按法定顺序偿债。首先支付职工工资、社保费用等,接着偿还破产人欠缴的税款,最后清偿普通破产债权。只有清偿完所有债务还有剩余财产,股东才能参与分配。
未出资股东若没补足出资,就没资格参与剩余财产分配。因为股东出资是公司财产重要组成部分,未出资损害了公司和其他债权人利益。要是允许未出资股东分配财产,结果不公平,也违背股东出资义务和诚实信用原则。所以,未出资股东要先完成出资义务,在有剩余财产时才可能参与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