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以前,又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行政复议机关同意从而终结行政复议活动的制度。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一般有五种情况:第
一,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后,确实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适当的,没有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主动提出撤回复议申请;第
二,申请人为了规避法律而提出撤回复议申请。主要是指申请人申请复议后得知,行政机关执法不严,对一些违法行为处理过于从宽从轻,害怕加重,为规避法律而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第
三,被申请人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即主动撤销或者变更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对此表示同意并申请撤回复议申请。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发现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主动撤销或者变更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因此而不再受处罚或能够接受变更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第
四,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但又怕复议后被申请人对其进行打击报复,而要求撤回复议申请;第
五,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后,被申请人怕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或变更,影响其形象等,利用一些不当的手段,采取各种方法向申请人施加压力,逼迫申请人违心地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以上是行政复议法条例第25条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