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
第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一项修改为:“
(一)对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省地方税务局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将
第五十二条修改为:“行政复议证据包括以下类别: “
(一)书证; “
(二)物证; “
(三)视听资料; “
(四)电子数据; “
(五)证人证言; “
(六)当事人的陈述; “
(七)鉴定意见; “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三、
第八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
第二款:“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在和解、调解期间中止计算。” 本决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以上就是关于税务行政复议规定的相关解答希望对你有帮助,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