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局行政复议机关具体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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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企业被当地的税务局因为各种不同塬因被处罚,但是心里是特别的不服气,认为自己根本没有做错什么或者认为对自己的处理结果不合理。因为机关单位太多了,那么不服气我们可以找哪个机关进行复议呢?接下来我们大家一起了解地税局行政复议机关具体有哪些?
地税局行政复议机关具体有哪些?

很多企业被当地的税务局因为各种不同塬因被处罚,但是心里是特别的不服气,认为自己根本没有做错什么或者认为对自己的处理结果不合理。因为机关单位太多了,那么不服气我们可以找哪个机关进行复议呢?接下来我们大家一起了解地税局行政复议机关具体有哪些?

行政复议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国家行政机关

一是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比如,要对县公安局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找县政府,也可以找上一级公安部门。

三是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由国务院依法作出最终裁决。

四是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五是另外,税局行政复议机关法还对几种情况作出特别规定: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是为大家详细说明了地税局行政复议机关具体有哪些?现状大家应该知道复议机关有哪些了吧。当我们遇到这类事情的时候,且认为地税局侵犯了我们基本权益的时候,我们就知道应该找哪个机关单位可以进行上一级复议,来维护我们的个人基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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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局的行政复议机关是什么?
我们国家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主要是为了解决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所产生的矛盾而进行的,当然由于行政复议当中涉及到一方主体是国家机关,所以必须要慎重对待,很多人都想要清楚的了解一下,税务稽查局的行政复议机关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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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类纠纷
你好,我对地税局做的行政处罚不服,想申请行政复议,但对这方面实在不懂,请问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书

(一)文书的基本知识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书是申请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时递交的,引起税务行政复议程序发生的申请文件。
申请复议应注意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如果不具备这些条件,复议申请就不被受理。

一,申请人应是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组织。包括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争议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复议;有权申请的公民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复议。有权申请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复议。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申请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该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对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对税务机关的派出机构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该派出机构是被申清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被撤销合并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上级税务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最初报请批准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

三,属于规定的申请复议范围。一是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审批减免税和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委托扣缴义务人作出的代扣代缴税款行为。二是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或提供纳税担保行为。三是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包括:书面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存款;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四是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五是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书面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扣缴税款;拍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抵缴税款。六是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包括:罚款;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对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法,导致未缴、少缴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没收其非法所得。七是税务机关拒绝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或不予答复的行为。八是法律、法规规定税务机关受理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四,属于相应的复议机关管辖。复议申请人应向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递交申请书,申请复议。要根据是国税局还是地税局作出税务行政行为,相应地申请复议。对国家、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分别由其上一级国家、地方税务局分别管辖;对国家和地方税务局联合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由各自的上一级国家和地方税务局共同管辖。

五,对税务机关征税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在提出申请前已经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

六,复议申请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不提出复议申请,即丧失复议申请权。法定期限主要有:一是对征税行为不服,须先复议后向人民法院起诉,且先须纳税,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申请复议;二是对税收保全,强制措施等行政处罚行为不服,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复议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三是申请人对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担保行为、保证金、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拒绝颁发税务登记证、出售发票或不予答复的行为等不服的,自知道行为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议或起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受理复议或裁决不予受理。申请人对不予受理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就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裁决本身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文书的主要内容及制作要求
复议申请书的内容主要有: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注明是否已经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制作该文书要求详细写明申请复议的事项及相关理由、事实证据等内容。

(三)格式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书
法人或其他
组织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地址
电话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年
龄 职业 住址
电话
法定代理
人姓名 职业 单位 电话
住址
营业执照号 税务登记证号
经济性质 经营范围
被申请人 地址
处理决定执行情况
申请复议的
要求和理由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人盖章
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1.申请时需附资料:
(1)法定代理人应附有关证明;
(2)税务机关处理决定书;
(3)已缴税款、滞纳金凭证;
(4)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当的依据。
2.表中内容填写不下时可另加附页。
上面就是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具体有什么规定问题的回答,有什么问题可以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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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范围具体是怎样的
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仅限于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包括: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2、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3、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4、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5、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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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类纠纷
你好,我对地税局做的行政处罚不服,想申请行政复议,但对这方面实在不懂,请问地税行政复议答辩,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一、关于答复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应当严格、认真履行答复的法定职责,凡违反规定逾期答复的,复议机关依法撤销其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关于答复内容
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应当包括: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过程和情况;事实依据和有关证据材料;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诉求的相应意见;有关重点问题的说明。
此外,行政复议答复书应当由被申请人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关于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提供证据,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被申请人提供书面证据、依据材料应当制作证据材料清单,逐一说明名称、来源、证明对象和证明内容,并注明页码和提交日期。提交的书面证据和依据材料应当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骑缝章。
被申请人提供证据可以派员直接送到行政复议机构由经办人签收,也可通过邮寄提供(通过邮寄提供证据的,为便于查询及归档,请在一个邮件中只寄送一个案件的卷宗材料)。
对被申请人不规范的答复书、证据及相关材料,行政复议机构可要求其进行完善。被申请人拒不按要求完善的,视为未提交答复及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四、关于法律责任
被申请人违反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行政复议机构将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关于考核要求
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答复的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内容,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复、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时予以扣分。
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要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行政复议答复工作,对其作出的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自我检验,积极回应申请人提出的问题和诉求,做到答复内容全面、真实、客观并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复、证据及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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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对税局影响主要体现在哪几方面
国家的发展是要依靠全体人民的,当然最终取得的发展成果也是大家都有资格去共享的,所以这就跟税收的本质意义是一样的。税收是改善民生,为我国的经济繁荣发展,并且提高国家综合竞争力的重要管理方法之一,当然,税务部门主管的税收工作不会绝对无争议,但是对于税务局提出的行政复议,有人比较好奇行政复议对税局影响主要体现在哪几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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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类纠纷
我想问一下税务行政复议范围的内容具体有哪些?我的一个朋友最近准备要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律师回复]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一)属于本规则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二)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三)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四)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五)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六)符合本规则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七)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范围。
  
(八)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第四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应当在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审查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
  第四十六条 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七条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四十八条 上级税务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然不受理的,责令其限期受理。
  上级税务机关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九条 上级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受理或者提审由下级税务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五十条 对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以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照本规则第八十三条规定延长行政复议期限的,以延长以后的时间为行政复议期满时间。
  第五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你好,我对税务局做的行政处罚不服,想申请行政复议,但对这方面实在不懂,请问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具体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那么,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有哪些呢?
  
(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三)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四)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五)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六)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1.颁发税务登记证;
  
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行政赔偿;
  
4.行政奖励;
  
5.其它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七)税务机关作出的资格认定行为
  
(八)税务机关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十)税务机关作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十一)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十二)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前款中的规定不包括规章。
以上是我对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具体内容是什么的问题答复,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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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诉讼和复议的区别具体有哪些?
税收诉讼和复议的区别主要是体现在性质;审理方式;审理程序以及管辖机关这几个方面上。税收诉讼的方式是司法方面的,但是税收复议的方式是行政方面的,同时只能够先复议再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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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类纠纷
我的一个朋友要去申请税务行政复议,但是不知道哪些具体行政行为是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所以请问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有哪些?
[律师回复] 关于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有哪些这个问题,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这些:
(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1.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
2.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及代征。
(二)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三)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四)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五)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当事人存款中扣缴税款。
2.拍卖或者变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六)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产。(具体有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两种情况)
3.停止出口退税权。
4. 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5.责令限期改正。
(七)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
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退税。
2.不予抵扣税款。
3.不予退还税款。
4.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
5.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
6.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7.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八)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九)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十)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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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行政复议机关的规定内容是怎么样的?
行政复议机关,通常来说行政机关作出了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规定之后,笔记对当事人进行一些处罚,或者是对单位吊销了其营业执照等处罚之后当事人对于这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但是税务局有一定的差异。那么关于税务局行政复议机关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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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类纠纷
你好,我对海关做的行政处罚不服,想申请行政复议,但对这方面实在不懂,请问海关纳税争议行政复议,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我国《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该规定表明,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行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税款或提供相应担保;否则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即先行缴纳税款或提供担保是行政复议的前置条件。
  法律之所以规定纳税人只有在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后,才可以申请复议,主要是考虑税款的及时安全入库。但实际上,按照法律规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税务机关依然可以依法执行其征税决定,保障国家税款的及时入库。这足以证明,税款的安全与申请复议之间没有必然联系。而且海关法的立法修改实践,也足以证明税款的安全与申请复议之间没有必然联系。我国1987年海关法46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先缴纳税款,然后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凭证之日起30天内,向海关书面申请复议。经2000年修订后的《海关法》取消了关税纳税争议行政复议的前置条件,该法第64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先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是我对海关纳税争议行政复议,具体有什么规定的问题答复,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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