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是有可能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的。依据《民法典》,要是债务人用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手段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造成影响,债权人能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这些行为。若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且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这种情形,债权人同样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在房屋买卖合同里,若出现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债权人能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法院判决撤销后,房屋买卖合同自始无效,房屋要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有时间限制,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就会消灭。而且,债权人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其债权实现,以及相对人存在恶意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