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计算时,加班费通常不算在内。
按照法律规定,经济补偿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来算,每满一年就给一个月工资。这里的月工资,指的是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算,包含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还有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在司法实践里,大家一般觉得加班费是劳动者额外劳动得到的报酬,不稳定也没规律,和正常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性质不同。所以算经济补偿金月工资标准时,一般把加班费排除,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收入作计算基数,这样能合理反映劳动者的一般劳动报酬水平和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负担。
不过各地司法实践有差别,有些地区会根据具体情况,把加班费按一定比例纳入计算。要是遇到经济补偿金计算的问题,劳动者可以先和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