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因工致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中的许多补偿项目, 如一次性伤残补 助金、 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都是以工伤职工的本人工资为计算基数, 本人工资数额的确定直 接关系到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数额的认定。 因此, 正确理解本人工资对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起 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所谓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 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 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 00%的, 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 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