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描述的情形在法律上可分析为:行为人误以为对方已发现其盗窃而实施暴力,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原《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即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抗拒抓捕、毁灭罪证或防止被害人反抗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关键在于:一、对方是否确实对其盗窃行为有抓捕、制止的意思及行为;二、行为人实施暴力是否出于“抗拒抓捕”的目的。若对方并未发现也未追捕,而行为人仅因主观臆想实施暴力,一般不认定为转化型抢劫,需结合暴力伤害后果另行评价(如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若行为人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即使“抗拒”对象判断错误,实践中仍可能按转化型抢劫处理。该问题事实与主观方面认定复杂,建议及时委托刑事辩护律师介入,切勿自行判断或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