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尚无婚假的统一规定。
原劳动部《关于试行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在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几项规定的通知 》( 59中劳薪字67号)曾规定“为了照顾我国旧有习惯,不论工人职员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 问题的规定》((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29号 )文件规定职工本人结婚,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双方不在一起工作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原有的规定仅限于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九十年代之后,一些省市对婚假进行了拓展,范围扩大到了所有用人单位,天数则3——5天不等。
在劳动部门规定的婚假的基础上,为了鼓励晚婚,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各省市对晚婚职工规定了奖励婚假,具体天数不尽相同,由所在省或直辖市、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综上,职工婚假由基本婚假加奖励婚假构成,具体天数按所在省或直辖市、自治区规定,建议咨询当地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