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后,新发现的财产是可以进行破产财产追加分配的。按照法律规定,从破产程序终结那天开始算,两年之内要是发现有该追回的财产,或者破产人还有能拿来分配的其他财产,债权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来进行追加分配。
那哪些财产是应当追回的呢?第一种情况,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里,要是债务人有无偿转让财产、用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给没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以及放弃债权等行为,这些涉及的财产就得追回。第二种情况,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已经有破产迹象却还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不过如果这种个别清偿让债务人财产受益了就不用追回,其他的还是要追回来。第三种情况,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位便利从企业拿的非正常收入,还有侵占的企业财产,也得追回来。
不过,如果新发现的财产太少,连分配费用都不够支付,那就不再进行追加分配了,法院会把这些财产上交国库。
给债权人的法律建议是,在破产程序终结后的两年内,要多留意破产企业的情况,一旦发现有上述应当追回的财产,及时向法院提出追加分配的请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