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点实务中多有争议。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设计工作本身是具有特定性,不可流通性,合同无效之后,图纸通常不具有返还价值。法院通常会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双方之间的过错进行赔偿责任的划分。比如在【(2014)东中法民二终字第603号】【(2015)韶中法民一终字第923号】【(2016)粤0402民初4495号】案件中,法院均设计方已经完成了设计工作发包人亦接收使用,图纸客观上没有返还的必要,因此判定参照合同约定向设计方支付费用。但在【(2014)江中法民一终字第662号】案件中,法院则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的双方各自取得的财产应当互相返还,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无效设计方返还预付款,发包人仅支付设计期间的劳动报酬。在笔者查阅的案例中,仅有此一例如此判决,当然与该案特定事实有关,但是也可以给法律实务者提供一个思路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