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用工合同到期终止时,经济补偿是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来算的。简单来说,工作每满一年,单位就要给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要是工作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但不满一年,就按一年算,给一个月工资;不满六个月的,就给半个月工资。
这里的月工资,指的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要是劳动者的月工资比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还高,那经济补偿的标准就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来支付,而且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多不超过十二年。
但有一种情况比较特殊,如果劳动合同到期了,用人单位提出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合同约定的条件来续订合同,可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就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除了这种情况,只要是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得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要是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也不用慌,可以先和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还能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是还是解决不了,就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