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要是用人单位能证明劳动者试用期内不胜任工作,并且在培训或调岗后,还是不能胜任,那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不用给劳动者赔偿金。
这里用人单位得承担举证责任,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不胜任工作。要是不能提供足够证据,却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就属于违法解除。根据法律,用人单位要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给劳动者赔偿金。经济补偿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工作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由此可见,试用期以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要不要赔偿,重点就在于用人单位能不能有效举证。如果用人单位能拿出证据,就不用赔偿;要是拿不出证据,就得按规定支付赔偿金。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况,要注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也要依法依规处理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