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未竣工验收就使用,通常不算竣工验收,但法律有特殊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若擅自使用,之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约定主张权利,法院不予支持。不过,承包人要在工程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担责。
也就是说,发包人擅自使用未验收的建设工程,可看作其认可工程质量,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但这并非完成法定竣工验收程序。竣工验收有严格流程和标准,需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要全面检查和评估工程资料、工程实体质量等各方面,符合要求后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因此,未竣工验收就使用不能算完成竣工验收,不过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质量责任认定和竣工日期的确定。对于发包人,不要擅自使用未验收工程,应严格按流程完成验收。对于承包人,要确保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避免后续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