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觉得唯一住房法院不能执行,其实并非如此,一般来说,就算住房是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满足法定条件时,法院也能执行。
按照相关法律,在涉及金钱债权的执行案子里,有几种情况法院可执行唯一住房。第一种是,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能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第二种是,执行依据生效之后,被执行人为躲债把自己名下其他房屋转让了;第三种是,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给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了居住房屋,或者同意从房屋变价款里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扣除五到八年的租金。
要是有人因为没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欠了法院钱,法院就有权执行其名下包括唯一住房在内的财产。不过,执行的时候会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居住条件,不会让他们没地方住。
所以,唯一住房不是逃避执行的借口,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判断要不要执行这套房子,以此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