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的试用期员工,并非绝对不能被辞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按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过,试用期辞退员工适用第三十九条规定。
若用人单位能证明试用期哺乳期员工有以下情形,可依法辞退:一是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二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三是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四是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五是因欺诈、胁迫等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六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要是用人单位无法证明上述情况,只是以员工处于哺乳期为由辞退,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这时,员工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所以,用人单位辞退试用期哺乳期员工时,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有充分证据证明员工存在可辞退的情形;员工遇到违法辞退,要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