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误工时间与受害人收入决定误工费数额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误工费,是受害人遭受人身侵害,在住院疗伤和出院康复期间,不能从事正常劳动而减少的收入。其数额是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似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其中,“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似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的规定,是对弱势群体受害人收入状况举证困难的救济、保护,本意是力求公平、公正。
二、农民误工费应参照相关行业平均工资
审判实践中,对农民人身损害误工费的计算存在两种不同观点,有的是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有的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农、林、牧、渔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本律师赞同后者,因为前者既不合法,又不合情理。
行业是职业的类别,农村居民不是个行业,人均纯收入不是职工的平均工资。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的农民与大生产的农业工人,尽管生产规模和分配方式不同,但同属于农业行业,是不容置疑的。农民的误工费,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农、林,牧、渔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误工费是弥补劳动者减少的实际收入,不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受到损害没有误工费。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则是农村居民的总收入除以农村居民总人口所得,总人口包括那些幼、老、弱、病、残等没有劳动能力和不参加劳动的人。根据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我省最低月工资标准是一类地区1720元、二类地区1570元、三类地区1420元。根据河南省统计局、国家统 计局河南调查总队2017年1月23日发布的《2016年河南调查总队主要调查数据》,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1696.74元,平均每月974.7元,还不到三类地区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将农民的误工费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显然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