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劳动合同法》未规定无效劳动合同下相关问题的处理办法,而现有法律规定中只有《劳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规定,“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后对劳动者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而上述法律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就爱那个无效合同作为劳务关系来处理。
劳动合同的无效并不影响劳务关系的成立,这样的话劳动合同有效与否不会对劳动者造成多大影响或损失,因而无效在《劳动合同法》中再行专门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经济损失的赔偿。因此,《劳动合同法》实质上也是将无效劳动合同作为劳务关系来理解的。而本案也是按照这样一个思路进行判决处理的。 这就是劳务合同中参照工伤待遇的判决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