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要求不动产继承强制公证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没有上位法的依据而增加公民的义务,正是立法法所禁止的。同时,要求不动产继承强制公证,也与公证法、继承法的规定抵触。公证法规定,办理继承、财产分割、婚姻状况、亲属关系公证事项,属于公民自愿申请公证事项,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该法第17条列举了“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成立的情况,但从来没有规定遗嘱一定要经过公证才能生效。可见,要求不动产继承强制公证是对公民权利法外设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