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单位在录用职工之后,要给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并且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不能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要是单位没有依法给员工缴纳公积金,员工以这个理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在实际的司法案例里,一般是不会得到支持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提到,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这里说的“社会保险费”并不包括公积金。也就是说,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把单位不缴公积金算在内。
虽然员工不能因为单位不缴公积金直接离职并获得支持,但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权。员工可以向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举报。管理中心有权力责令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办理缴存登记或者账户设立手续,如果单位逾期不办,会被处以1万至5万元的罚款;管理中心还会责令单位限期缴存公积金,要是单位逾期还是不缴存,管理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