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得是在主观存在过失的情况下才能构成。要是主观上是故意的,那就不能认定为这个罪了,而可能会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2、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指的是,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的工作里,严重不负责,不按规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该尽的执行职责,结果让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这个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是过失,也就是说司法人员本应该能想到自己在执行判决、裁定中的失职行为,可能会让当事人或其他人利益受损,但因为疏忽没意识到,或者虽然意识到了却轻信能避免。
3、当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的时候,故意违规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滥用自己的职权,导致当事人或其他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那就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这个罪主观上是故意的,这里面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总体来看,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要求主观是过失,要是主观故意就不符合该罪的构成条件,反倒可能符合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构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