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员工和公司签的劳动合同到期时,公司不继续和员工续签,经常是要给员工一笔经济补偿的。这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保护的,不过也有特殊情况。要是公司提出维持甚至提高原来劳动合同里的条件和员工续签,可员工自己不愿意,这种情况下公司就不用给经济补偿了。
经济补偿给多少是按照员工在这个公司工作的时间来算的。员工每在公司干满一年,公司就要给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要是工作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但不到一年,就按一年算,给一个月工资;要是工作不到六个月,就给半个月工资。这里说的月工资,是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结束前这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要是员工的月工资特别高,比公司所在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还要多,那公司给经济补偿的时候,就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来给,而且给补偿的年限最多也就十二年。
如果遇到这种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的情况,员工首先要确认公司不续签的原因,看看是不是法定的不用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要是公司没有合理理由不支付,那员工可以和公司协商,让他们给补偿。协商不成的话,员工可以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