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权益保护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为劳动者撑起了一把“保护伞”。其中规定,在三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得给劳动者N + 1赔偿。这里的N就是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时间,工作满一年就给一个月工资,要是工作超过六个月但不满一年,就按一年算,给一个月工资;工作不满六个月,就给半个月工资。而+1就是多给一个月工资。
第一种情况是劳动者生病或者不是因为工作受伤,在规定的医疗期结束后,既干不了原来的工作,单位另外安排工作也干不了。医疗期就是劳动者生病或者非因工受伤在家养病,单位不能辞退他的这段时间。
第二种情况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单位给培训或者调岗了,结果还是干不好。不能胜任工作就是没法完成劳动合同里规定的任务,或者达不到同岗位其他人的工作量。
第三种情况是签劳动合同时依据的客观情况有了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没法履行,单位和劳动者商量变更合同内容也没谈拢。像企业搬家、被吞并、企业资产转移这些都属于客观情况变化。
要是单位要支付N + 1赔偿,有两种办法:要么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要么直接多给一个月工资。
给劳动者的建议是,要是遇到上述情况,单位不给该有的赔偿,要及时收集证据,比如劳动合同、工作记录、沟通记录等,去劳动仲裁部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用人单位也得严格按法律来,别因小失大,不然面临的可能是更大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