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休年假天数怎么折算有明确规定。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用人单位和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如果当年没安排职工休满应休的年休假天数,要按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假天数,再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不过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用支付工资报酬。
具体的折算方法是(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 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举个例子,职工全年应享受年休假为5天,已在单位工作200天,当年已安排休年假1天,那么应休未休年假天数是(200÷365)×5 - 1≈1.74天。因为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工资,所以按1天支付未休年假工资。
另外,如果用人单位经过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的年休假天数比应休天数少,要在本年度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日工资收入300%支付报酬,这里面包含了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要是遇到这种情况,劳动者可以和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话,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依法维护自己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