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要是用人单位和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并且当年还没让职工休完应休的年休假,就得按照职工当年工作时间,折算应休却没休的年休假天数,再给予相应的工资报酬。不过要是折算下来不足一整天,这部分就不用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了。
具体的折算方法是这样的:用当年在本单位已经过去的日历天数除以 365 天,再乘以职工全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最后减去当年已安排的年休假天数。
要是用人单位当年已经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了,而且实际休假天数比折算出来的应休年休假天数多,多出来的天数也不会再从职工这儿扣回去。
要是用人单位不肯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可以先和单位商量解决。要是商量不成,就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会责令单位限期改正。要是单位逾期还是不改正,那除了要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还得按照这个报酬的数额给职工加付赔偿金。劳动者也能直接去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好多劳动者可能不知道自己有这个权益,或者觉得维权太麻烦就放弃了,其实完全可以勇敢地争取自己应得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