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竞业协议里约定不给补偿,并不一定就没有效力。按照法律规定,单位和员工在劳动合同里,是可以约定保守单位商业秘密,以及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于有保密责任的员工,单位能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跟员工约定竞业限制的条款,并且要约定好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后,在竞业限制期间,按月给员工经济补偿。
2、要是竞业协议里规定不补偿,它有没有效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要是协议是双方真心想签的,内容也没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里的硬性规定,而且不存在欺骗、威胁等情况,仅仅是没约定补偿,那这个协议不会直接就无效。遇到这种情况,要是员工遵守了竞业限制的约定,就可以要求单位按照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要是这个标准比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还低,那就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来支付。
3、要是协议约定不补偿,还明显很不合理地增加了员工的责任,剥夺了员工的主要权益,那这个条款可能会被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