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注销后,劳动关系这样处置。
分公司注销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按法律,用人单位要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分公司要及时和劳动者办离职手续,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且在十五日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若分公司注销前,总公司想把劳动者安排到其他分公司或关联公司,需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里工作地点、岗位等相关内容。要是劳动者不同意变更,分公司仍需按前面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后解除劳动合同。
要是分公司没依法处理劳动关系,劳动者可通过协商、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等方式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