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仲裁开庭的时候,一般是拿不到裁决书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要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那天开始算,45天内完成。要是案件情况复杂需要延长时间的,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并且要书面通知当事人,不过延长的时间不能超过15天。
这就说明,劳动仲裁案件有明确的审理时间限制,仲裁庭要在规定的时间里对整个案子进行全面审查。比如会查看双方提交的证据,听听双方说的事情经过等,这样做是为了保证裁决公平、准确。要是当庭就给出裁决结果还发裁决书,仲裁庭很难有足够的时间严谨地审理和做出判断。
当然了,要是碰到一些事实很清楚、没什么大争议,而且仲裁庭也准备得很充分的特殊情况,也有可能当庭就给出裁决。但就算是当庭给了裁决,也不会马上发裁决书,之后还是得按程序制作和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