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第三次签劳动合同时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不存在该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除劳动者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里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是连续的,中间不能间断。其中,第三十九条讲的是劳动者有严重过错,比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指的是劳动者患病、非因工负伤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况。
要是劳动者符合上述条件,第三次签合同时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拒绝签,那就是违法行为。此时,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能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主张相应赔偿。不过,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就不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