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务派遣里,劳动者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是可以要求经济补偿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面这些情况劳动者能主张经济补偿。
要是劳务派遣单位主动提出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或者劳务派遣单位没按照合同约定给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没及时足额给劳动者发工资,也没依法给劳动者缴纳社保等,劳动者因此解除劳动合同;还有劳动合同到期了,除非是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条件想和劳动者续签,但劳动者不同意,否则合同终止;以及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执照、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提前解散,导致劳动合同终止。
经济补偿是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来算的。工作满一年,就给一个月的工资;工作六个月以上但不满一年,按一年算;工作不满六个月,给半个月工资。要是劳动者每个月的工资比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还高,那就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来支付经济补偿,而且补偿的时间最多不超过十二年。这里说的“月工资”,指的是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要是出现了上面说的这些法定情况,劳动者可以先和劳务派遣单位商量经济补偿的事儿。要是商量不下来,劳动者就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