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关于宁波市工伤的工资待遇和浙江省的规定,宁波市工伤职工赔偿中的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
按照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但不包括加班工资。
二、本人工资
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算。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三、浙江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用于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
四、宁波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用于经鉴定存在生活自理障碍的工伤职工,计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生活护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