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是灵活的用工形式,认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工作时间上,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同一家单位,平均每天工作不超4小时,每周累计工作不超24小时,这是和全日制用工的关键区别。
合同形式方面,非全日制用工双方能订口头协议,不像全日制用工一般要订书面合同。而且,非全日制劳动者能和一个或多个单位签合同,但后签的合同不能影响先签的履行。
试用期上,非全日制用工双方不能约定试用期,体现了其短期、灵活的特性。
薪酬支付方面,非全日制用工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15日,支付更灵活、频繁,和全日制用工按月支付工资不同。
符合工作时间、合同形式、试用期、薪酬支付等标准的,可认定为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要明确用工形式,如果有争议,可收集工作时间记录、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通过协商、调解或仲裁等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