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实践中,侵权赔偿和工伤赔偿重复时,部分项目按“兼得模式”处理,部分按“补充模式”处理。
对于医疗费这类直接支付性质的费用,适用“补充模式”。原因是这些属于实际支出费用,不能让人重复获利。要是侵权人已经赔偿了这笔费用,社保基金或用人单位就不再重复支付;要是赔偿不足,就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补足剩余差额。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等项目,通常可以“兼得”。这是由于工伤赔偿基于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侵权赔偿基于侵权行为,二者性质不同。比如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拿到侵权人的残疾赔偿金后,还能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劳动者要及时收集和侵权、工伤相关的证据。可以先向侵权人要求赔偿,再根据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向社保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以此充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