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据经手人要不要担责以及担什么责,得看具体情况。一般情况下,经手人主要是在借贷双方之间牵线搭桥、帮忙促成借贷,他们不属于借贷关系里的当事人,所以不用承担还款责任。经手人在借据上签字,只是说明他们参与了借条出具或者款项交付这些事儿,能证明这笔借款是真实存在的,但这可不代表他们愿意替人还钱。
2、要是经手人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借据上签字,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就得承担保证责任。要是没说清楚保证方式,那就按一般保证来算。一般保证的话,在主合同纠纷还没经过法院审判或者仲裁,而且也没对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到实在还不出钱的时候,保证人是可以拒绝向债权人承担责任的。但要是连带责任保证,一旦债务人到期还不上钱或者出现了合同里约定的情况,债权人既可以找债务人还钱,也能找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
3、要是经手人把借款挪作他用或者直接占为己有,那就要把钱还回去,造成损失的还得赔偿。要是情节严重,说不定还会构成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