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期劳动合同期满时,若用人单位不续签,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这里的月工资指劳动者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若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经济补偿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数额支付,且支付补偿年限最高不超十二年。
若劳动者存在法定情形,像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用人单位不能因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否则要担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责任,赔偿标准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要是劳动者主动提出不续签,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者不同意的情况外,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遇到这种情况,劳动者可先与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权益,用人单位也应依法依规处理,避免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