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订立和履行中,若使对方利益受损,会涉及不同赔偿责任。在订立合同过程里让对方受损,涉及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而合同成立生效后违约致对方受损,则是违约责任赔偿。
先说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恶意磋商、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通常是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像为订合同花的合理费用,比如交通费、住宿费,还有因相信合同能成立而放弃其他机会造成的损失。
再说违约责任赔偿。要是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损失赔偿数额应和违约造成的损失相当,其中包括合同履行后能获得的利益,不过不能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能预见或应预见的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还能约定一方违约时,按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违约金,或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解决问题关键在于先判断是缔约过失还是违约,然后依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来主张相应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