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仲裁管辖是能约定为单位所在地的。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在管辖上,可找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分别向这两个地方的仲裁委申请仲裁,那最终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来管这件事。
2、虽说法律给出了两个管辖地的选择,但要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劳动合同时,就商量好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就由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来处理,这样的约定如果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就是有效的约定。这其实也是双方自主意愿的表达,只要不存在欺骗、强迫等情况,双方就得遵守这个约定。
3、在做关于管辖的约定时,一定得把内容写清楚、具体,不然表述模糊就容易引发争议。而且,要是劳动争议发生后,有一方对约定的管辖有意见,那就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判定这个约定有没有效力,以及最终由哪个地方的仲裁委来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