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赔偿是工伤职工的重要保障,赔偿标准依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执行。
停工留薪期内,职工原有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发放。通常,停工留薪期不超十二个月,若伤情严重或有特殊情况,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也不能超过十二个月。
伤残赔偿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确定,一级伤残为二十七个月的本人工资,往后逐级递减,十级为七个月。伤残津贴方面,一至四级伤残按月支付,比例从百分之九十到百分之七十五不等;五、六级伤残若单位难以安排工作,也会按月发津贴,比例分别为百分之七十和百分之六十。
若工伤职工经鉴定需要生活护理,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护理费,分为三个档次,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十、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三十。
这里的本人工资,指的是工伤职工受伤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它在多项赔偿的确定中起着关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