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要是一方用胁迫手段,让对方违背真实意愿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的一方能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行为。
通常,当事人受胁迫后,从胁迫行为结束那天起算,一年内没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就没了。就算胁迫持续超过5年,只要胁迫行为还在继续,受胁迫方就没超出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一旦胁迫行为停止,受胁迫方得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不然撤销权消灭,合同不能再因受胁迫被撤销。
要是胁迫行为已经终止超过一年,受胁迫方没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这时受胁迫方主张撤销合同,法院或仲裁机构一般不会支持。但要是胁迫行为还在持续,受胁迫方依然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给受胁迫方的建议是,一旦胁迫行为终止,要尽快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及时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合同的请求,避免因错过时间导致撤销权消灭,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