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员工代表公司去参加仲裁,有没有效力得看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在劳动争议仲裁这些程序里,要是分公司有和业务匹配的用人权力,一般能作为独立的一方参与仲裁。分公司员工当代理人替公司参加仲裁也没问题,但必须有合法有效的授权才行。
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能委托一两个仲裁代理人。委托别人参加仲裁,要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交一份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而且委托书得写清楚委托的事情和权限。
打个比方,如果分公司员工拿到了公司的书面授权,授权委托书里也明确写好了委托的事项、权限等内容,那这个员工替公司参加仲裁就是有效的,他在授权范围内做的事对公司有约束力。比如员工在仲裁里同意了某个和解方案,只要在授权范围内,公司就得认。
但要是没有合法的授权,或者做的事超出了授权范围,那这个员工的行为对公司就没效力了。不过有一种特殊情况,如果公司事后认可了这个行为,那也会产生效力。
给大家提个实用建议,分公司要让员工参加仲裁,一定要出具规范的授权委托书。员工在参加仲裁时,更要严格按照授权范围办事,避免给公司和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